區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賣方已經具備對該房屋進行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未領取只是因為賣方未去辦理或尚在辦理過程中。
此種情況下,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房產證,但是只要該房屋符合取得房產證的法定條件的話,就是可以轉讓的。轉讓以后,可以再按照程序補辦房產證。
另一種情況是,在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賣方還不具備對該房屋進行登記領取房產證的條件,辦理登記領證手續尚存在一定障礙。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