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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2013年8號文(銀監發2013年4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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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此次征求意見稿吸納了原有28個關于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文件的重要內容,并提出一些創新性管理措施,從而形成一個更為全面的監督管理文件,引發市場熱議。

  • 新規首次確立銀行理財資產破產隔離地位

2005年2號文以來多個文件均對銀行理財風險隔離制度有所規定,2013年伴隨“柵欄”原則提出,銀行理財風險隔離機制不斷完善。在此基礎上,2016年征求意見稿總則首次確立了銀行理財的破產隔離地位,這對于提升銀行理財安全系數、提高理財業務運作效率大有裨益。

  • 分級產品成為歷史,分類管理成為變革亮點

新規首次提出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同時確立了銀行理財分類管理的思路,將銀行理財業務劃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業務,并就綜合類業務的準入門檻從定量和定性角度加以限定。這種劃分使得不滿足從事綜合類業務的銀行無緣非標和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項目,限制了此類銀行的投資范圍,從而加劇了銀行間理財業務競爭。

  • 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突顯“嚴監管、去杠桿、去通道”的變革思路

在管理體系方面,新規對“三單”要求愈加嚴格;在銷售管理方面,銷售原則、渠道和起點均有所變更;在投資管理方面,2016征求意見稿劃定了140%的杠桿上限,同時對標準化資產投資實行“雙十限制”,規定非標資產只能對接信托通道,不能對接資管計劃。這一系列措施對于降低銀行理財杠桿水平、加強穿透式監管提供了有利條件,體現了“泛資管”時代的監管方向。

風險提示:經濟基本面風險,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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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4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誕生以來,銀監會共出臺29部相關文件/征求意見稿對其進行監管,內容囊括理財業務的資格準入、投資方向、風險管理、操作規范等各個方面,監管要求和規范也根據實際業務需要不斷進行更新調整。根據2014年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5〕2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5〕63號)、《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57號)、《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辦發〔2006〕164號)、《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14號)、《關于進一步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97號)、《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4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5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7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號)等14個文件被廢止;在2016年征求意見稿第八十一條中,又在14年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將《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8 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