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女子產假公司解散”的新聞在網上發酵,引發各路網友熱議,要知道女子產假公司解散、裁員不合法,而且是違法的,女職工可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最高可獲得3倍賠償金。
女子產假公司解散不合法
近日,就職于上海某公司長沙分公司的肖女士,在休完產假后,才發現自己被移出公司群聊,且未收到產假最近一個月的產假工資。
肖女士于2016年1月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工作地點約定在湖南長沙。肖女士發現懷孕,于是提出產假申請,休假后不久,肖女士得知長沙分站已解散,于是聯系上海總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詢問工作安排,卻沒有得到回應。隨后被移出工作群,打卡記錄、工作郵箱均被刪除,當月工資也未發放。 女子產假公司解散不合法,雖然分公司解散,但肖女士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所以,肖女士仍屬于上海單位員工,單位將其移除群聊的變相裁員行為是不合法的,也是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
公司解散產假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產假期間若是公司破產,公司應當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女子產假期間公司解散了,沒有發放產假工資,就可以要求單位給予勞動合同終止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6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其中第四、五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5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包括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所以公司解散沒有發放產假工資,可以要求單位給于經濟補償金。
產假期間公司解散賠償金
產假期間公司解散沒發工資,職工可以要求賠償金,以上女子產假公司解散的情況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最高為3倍工資,最低為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產假期間賠償金支付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規定,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為12年。
產假期間賠償金支付標準:
本人工資高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上年平均工資3倍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水平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補貼、加班費、獎金等福利。